8月16日,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涉嫌失火案,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。
据了解,2023年1月28日,冷水滩区岚角山镇某村76岁的村民蒋某在自留地焚烧高粱梗及杂草,由于天气干燥风大,火苗被风吹向田埂边茅草内,引发山火。经相关部门鉴定,该次火灾过火面积为100.4亩,其中灌木林地33亩,有林地33.4亩,耕地34亩,烧毁湿地松1421株,蓄积共145.4807立方米。案发后,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,并如实供述其过失引发火灾的犯罪事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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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经审理认为,蒋某用火不慎引发火灾,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,其行为已触犯刑法,构成失火罪。失火后,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,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,系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
蒋某过失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,依法应当从轻处罚。蒋某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承办法官综合考量被告人蒋某犯罪后的表现、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,当庭宣判,并作出以上判决。
近年来,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加强,禁止焚烧秸秆、杂草等已成为常识,但由于部分农村老年人的防范意识、法律意识淡薄,通过焚烧去除田间秸秆、杂草的习惯一时难以改变,农民生产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案例时有发生。法官提醒群众:冷水滩郊区多为山区,农民在耕种时因烧荒而引发火灾的案件偶有发生,因疏忽引发火灾不仅对自己造成巨大经济损失,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,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,谨慎野外用火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:【放火罪】【决水罪】【爆炸罪】【投放危险物质罪】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】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【失火罪】【过失决水罪】【过失爆炸罪】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】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】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七条之一规定:【老年人从宽处罚】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过失犯罪的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【来源: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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